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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北京:科研经费"松绑" 激励科研人员支出升至20% 离岗创业人事关系留3年

北京:科研经费"松绑" 激励科研人员支出升至20% 离岗创业人事关系留3年 2016-09-13 14:34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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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7日08:59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孟竹) 9月6日上午,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北京市科技创新大会,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系统部署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针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形成5个方面28条举措。

《措施》提出将下放差旅会议费等管理权限,年度剩余科研经费可结转下年,此外,松绑科研人员出国经费限制。此外,简化了预算编制,取消了财政预算评审程序,改进了科研经费结转余资金管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指出,在继续推动各方面工作落实落地的同时,更加重视抓好四个方面工作。郭金龙强调,要更加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协调,特别是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创新服务上来,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配套服务,打造更加适宜创新创业的环境和氛围。要充分尊重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的规律,给予广大科研人员充分的信任和自由,给予他们更大的资源支配权和技术决定权,让他们有更多时间去自由探索、专心攻关。要深入推进落实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各项改革举措,真正做到让科研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要完善人才的市场化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建立市场主导的技术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切实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

全国政协副主席、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在会议上表示,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仅仅是北京市的任务,更是一项国家战略。万钢指出,北京未来科技创新发展要在三个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一是在深化科技改革方面;二是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方面;三是在提升区域协同创新水平方面。科技部将一如既往支持北京创新发展,在项目、人才、基地建设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

相关亮点:

年度剩余科研经费可结转下年


在科研经费使用上,北京市将改进科研经费结转余资金管理方式。

《措施》指出,要赋予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如要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同时,预算调剂权限,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以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都将下放。

松绑科研类差旅经费等限制

《措施》将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比例由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提高至20%,进一步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还将松绑科研类差旅、会议、出国经费限制。对这些经费不再简单比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同时,将保障在京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重大项目配套资金,以市级配套资金投入,鼓励国家实验室和重大项目落地北京,促进优质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北京市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加强了政策保障措施。《措施》强调,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

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创业期间,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认定原单位连续工龄。

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变更聘用合同,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岗位 。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决定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手续。

下放科研类差旅费管理权限

《措施》规定,北京市将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出国经费的管理权限,不再简单比照行政机关。北京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此外,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改进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


据了解,北京市将简化财政科研预算编制程序。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同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北京市将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科研人员激励支出提至20%

《措施》显示,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分为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科目,间接费用则是指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将间接费用占科技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两档变一档”,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担单位在使用间接费用时,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同时,北京市还将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责编:孟竹、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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